- 索 引 号:370402/2020-00287
- 主题分类:区级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9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9月14日
- 标 题:2020年度市中区民政局对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943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在新建居民小区落实养老配套设施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0年度市中区民政局对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943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在新建居民小区落实养老配套设施的建议)
对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943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在新建居民小区落实养老配套设施的建议)
刘兴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新建居民小区落实养老配套设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科室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推进,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对目前我区新建住宅小区落实设施建设及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概况的非常准确,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透彻,并诚恳地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二、关于您提出的落实养老配套设施问题,需要给您说明的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区政府领导安排,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枣庄市市中区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统筹布局“城市、组团、社区”三级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层次明晰、方便适用的公共服务网络。重点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优化商业网点布局,补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社区医疗等公共服务短板,构建“15分钟活动圈”。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目前市区范围内新建小区均配套建设开发单位为提升楼盘档次而为之,并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能完全都为小区老人所用,有些改变用途,有些由开发商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等,为业主提供了一个舒适的场所,但因其为公建配套设施,在经营过程中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经济和人员的安排。
三、我们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1、强化宣传力度,提高小区业主的爱老敬老意识,我们将责成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落实养老配套设施的宣传,在小区公示栏里公示。使业主认识到老有所养的重要性,保护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好是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共同的责任。
2、提请规划、住建委、等部门共同加快落实养老配套设施建设步伐。专项规划批准后,要确保规划的强制性,自觉依法实施。涉及到规划变更或调整,需进行专题研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规划审批单位审核批准。
3、提请规划、住建委、等部门共同监管,尤其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都应按标准配套养老设施。责成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更多地给业主提供养老文化方面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区养老事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