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0840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3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31日
- 标 题: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1.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 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 市中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听学校汇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 查看学校环境等方式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 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 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
2.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 市中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听学校汇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 查看学校环境等方式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 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 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 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 ||
3.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 市中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听学校汇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 查看学校环境等方式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 《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 ||
2 | 校园安全检查 | 学校安全工作 | 辖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 | 辖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
学校校舍安全 | 辖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
3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注册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一)《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 188 号)第二条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 年 9 月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4 | 幼儿园工作监督评估检查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 辖区注册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74条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 |
5 |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检查 | 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检查 | 全区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6 |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检查 |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检查 | 全区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残疾人教育条例》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
7 | 学生体质健康监督检查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各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调查问卷、访谈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
8 | 教育装备产品 | 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检查 | 全区各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小学、初中、高中按2:2:1 比例抽取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1. 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 6 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 〔2019〕5 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3.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 号) 5.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78 号) |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 全区各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小学、初中、高中按2:2:1 比例抽取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1.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 3 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 (鲁教体发〔2019〕 1 号 3.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改造达标计划》的通知 鲁教体函〔2020〕16号 | ||
9 | 学校絮用纤维制品 | 采购信息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制度建立情况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情况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合格证明查验情况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实物质量情况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10 | 校服检查 | 采购信息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检查验收情况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送检验收情况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实物检查情况 |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验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11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项目检查 | 开展服务活动是否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相符的检查 | 公共体育设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
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公共体育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
12 | 健身气功站点项目检查 | 健身气功站点是否年检 | 健身气功站点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5条、第28条 |
健身气功活动开展 | 健身气功站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条 | ||
13 | 体育竞赛检查 |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 举办体育竞赛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 举办体育竞赛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
主办方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 举办体育竞赛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1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检查 | 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 游泳场馆 滑雪场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 游泳场馆 滑雪场馆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
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 游泳场馆 滑雪场馆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
经营单位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 游泳场馆 滑雪场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馆安全检查台账的检查 | 游泳场馆 滑雪场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
15 | 省级体育社会组织检查 | 对省级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检查 | 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依据《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
对省级体育社会组织业务工作的检查 | 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
对省级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的检查 | 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
对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检查 | 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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