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116
- 主题分类:学籍管理
- 发布机构: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6日
- 标 题:市中区义务教育学校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义务教育学校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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