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383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8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8月01日
- 标 题: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7月29日-31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7月29日-31日)
序号 | 案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执法机关 | 处罚类型 | 违法事实及依据 |
1 | 370402202400280 | 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7-29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7月22日 20时3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洪村路口附近对杨涛驾驶的鲁DK0060(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建筑垃圾,该车鲁DK0060(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85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车鲁DK0060(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焊接了高度为500mm,材质为金属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杨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
2 | 370402202400281 | 赵跃 | 2024-07-30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7月24日 12时1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税郭镇沙沟加油站对葛志中驾驶的苏NDP630(黄色)苏N9J57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挂车苏N9J57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 215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苏N9J57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300mm,材质为金属与帆布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马兆伟(15040117059)、王晓东(15040117036)向现场人员葛志中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赵跃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
3 | 370402202400282 | 枣庄市沃丰水泥有限公司 | 2024-07-31 | 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7月30日 18时3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沃丰水泥有限公司门口发现车号为鲁Q783KV、鲁DC7710的重型半挂车在此处停靠,经执法人员查验车辆装载货物计量单,发现鲁Q783KV号车的车货总重为67.44吨、鲁DC771的车货总重为71.12吨,均存在超限行为,计量单的出具人为枣庄市沃丰水泥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王晓东、马兆伟向枣庄市沃丰水泥有限公司员工倪光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作进一步调查,倪光昊对枣庄市沃丰水泥有限公司向鲁Q783KV、鲁DC7710两辆车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无异议。执法人员责令上述两辆车重新进厂卸货消除违法行为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 |
4 | J370402202400155 | 馆陶县政硕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7-31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罚款,其他 | 2024年7月31日 10时2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税郭监测站对钱江峰驾驶的冀DT0177(黄色)冀DVR65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侯化龙、洪超向钱江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铁粉从事道路运输,加盖篷布不严,造成了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章情况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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