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70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22日
- 标 题: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5月15日-5月21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5月15日-5月21日)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1 | 370402202400184 |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5月15日 02时5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S348(枣曹路西王庄客运站附近)对郑亮驾驶的鲁Q128TV(黄色)鲁QE0S5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挂车鲁QE0S5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20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鲁QE0S5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350mm,材质为金属与帆布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郑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郑亮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15 |
2 | 370402202400183 | 枣庄鹏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5月15日 02时2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S241(东环路)与人民东路交界处对秦启亮驾驶的鲁DJ8716(黄色)鲁DMM11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挂车鲁DMM11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10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鲁DMM11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400mm,材质为金属与皮革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秦启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鹏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秦启亮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15 |
3 | 370402202400187 | 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5月15日 00时2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中兴大道与解放北路交界处对徐冰驾驶的鲁DA5555(黄色)鲁DGP21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挂车鲁DGP21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05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鲁DGP21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300mm,材质为帆布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徐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冰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15 |
4 | 370402202400188 | 枣庄市广翔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5月15日 00时2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中兴大道与解放北路交界处对马超超驾驶的鲁DC5072(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鲁DC5072(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75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车鲁DC5072(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焊接了高度为650mm,材质为金属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马超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市广翔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马超超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15 |
5 | 370402202400185 | 枣庄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4年01月31日 03时55分,车牌号为鲁DE6316(黄色)鲁D4033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S241(双向)K34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7.938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8.938吨。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主要证据有:影像资料、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明亮的询问笔录和相关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15 |
6 | 370402202400186 | 枣庄市东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4年01月29日 01时33分,车牌号为鲁DA5555(黄色)鲁DGP21挂(黄色)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S241(双向)K34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7.133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8.133吨。执法人员洪超15040117034、侯化龙15040117009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东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抓拍图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15 |
7 | 370402202400190 | 枣庄诚润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4年01月30日03时28分,车牌号为鲁DE9098(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S241(双向)K346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0.627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4.627吨。执法人员洪超15040117034、侯化龙15040117009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诚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抓拍图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21 |
8 | 370402202400189 | 刘欣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5月20日 21时4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X012县道(枣庄泉石工贸有限公司附近)对吕康南驾驶的苏CLU270(黄色)苏CP1J5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挂车苏CP1J5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20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苏CP1J5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400mm,材质为金属与皮革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吕康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刘欣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受委托人吕康南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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