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685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01日
- 标 题: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2月26日-29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2月26日-29日)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1 | 370402202400050 | 枣庄市银地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2月26日 14时2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S321省道(枣庄市市中汽车性能检测站对过)对雷修峰驾驶的鲁DJ0850(黄色)鲁DKY58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挂车鲁DKY58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15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鲁DKY58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350mm,材质为金属与帆布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雷修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市银地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雷修峰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6 |
2 | J370402202400015 | 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4年02月26日 10时1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6国道603KM+300M处对辛洋雷驾驶的鲁Q111HE(黄色)鲁Q7DV0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侯化龙、洪超向辛洋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熟料从事道路运输,货物高出箱栏板,篷布没有盖严,造成了货物脱落、扬撒。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货物超出货箱栏板20厘米。驾驶员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章情况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6 |
3 | J370402202400016 | 淄博绿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2024年02月18日 10时01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旅游大道对赵庆明驾驶的鲁CS3172(黄色)鲁C38V1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晓东、马兆伟向赵庆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此次运输货物为液氯,驾驶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但未能提供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得知,承运人淄博绿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此次运输危险货物并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7 |
4 | 370402202400052 | 付瑞林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02月27日 21时05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学院南门对付瑞林驾驶的鲁DDH7876(渐变绿)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付瑞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付瑞林通过滴滴花小猪平台预约接单,从市中区矿区街道办事处拉载乘客4名送到枣庄学院-南门,并通过滴滴花小猪平台客户端收取了8.96元车费。驾驶员付瑞林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H7876(渐变绿)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了当事人付瑞林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付瑞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付瑞林未提出陈述、申辩。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及支付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付瑞林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8 |
5 | 370402202400051 | 俞廷强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02月27日 20时57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学院南门对俞廷强驾驶的鲁D665BJ(蓝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俞廷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俞廷强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接单,从枣庄站-南停车场-东侧拉载乘客1名送到枣庄学院-南门,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客户端收取了49.35元车费。驾驶员俞廷强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665BJ(蓝色)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了当事人俞廷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俞廷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俞廷强未提出陈述、申辩。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及支付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俞廷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8 |
6 | 370402202400053 | 枣庄市鸿润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2月27日 20时2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市中区北安路与青檀北路交界处对徐虎驾驶的鲁DA2761(黄色)鲁DRV88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粉,该车挂车鲁DRV88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10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鲁DRV88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200mm,材质为金属与帆布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现场人员徐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市鸿润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虎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8 |
7 | 370402202400054 | 上海伟尔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2月26日 13时1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市中区振兴南路(慈铭体检门口)对胡宏峰驾驶的辽HH8596(黄色)辽H2H37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汽车,该车挂车辽H2H37挂(黄色)原车辆外廓长度为1375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辽H2H37挂(黄色)在原有车辆外廓长度上焊接加长了12950mm,实际车辆外廓长度达到了26700mm。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胡宏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上海伟尔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胡宏峰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8 |
8 | J370402202400017 | 上海伟尔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长、宽、高超限) | 2024年02月26日 13时1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市中区振兴南路(慈铭体检门口)对胡宏峰驾驶的辽HH8596(黄色)辽H2H37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晓东、马兆伟向胡宏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勘验测量,检查中发现:该车为5轴车辆,此次从福建福州载货至枣庄市中区二手车市场,运载货物为二手汽车,属于可分载物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车车货总长度为310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勘验情况,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8 |
9 | 370402202400063 | 长春照宝物流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2月28日 23时55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十里泉路与振兴南路交界处对朱勇驾驶的吉AP8642(黄色)吉AH842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汽车,该车挂车吉AH842挂(黄色)原车辆外廓长度为13745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吉AH842挂(黄色)在原有车辆外廓长度上焊接加长了7355mm,实际车辆外廓长度达到了21100mm。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朱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长春照宝物流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朱勇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10 | 370402202400061 | 枣庄高新区盛鑫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2月28日 21时05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人民路与振兴路路口对张延彬驾驶的鲁DJ3297(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头,该车鲁DJ3297(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330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车鲁DJ3297(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焊接了高度为200mm,材质为金属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张延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高新区盛鑫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延彬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11 | 370402202400060 | 张磊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02月28日 20时37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学院对张磊驾驶的鲁DDN6366(渐变绿)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张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张磊通过迪尔出行平台预约接单,从华山路与光明路口公交站牌拉载乘客3名送到枣庄学院,驾驶员通过迪尔出行平台客户端收取了12.33元车费。驾驶员张磊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张磊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及支付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张磊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12 | 370402202400062 | 王锋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02月28日20时14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学院南门对王锋驾驶的鲁DXU823(蓝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王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王锋手机上安装有滴滴出行平台客户端。订单记录中涉及枣庄市市中区辖区的订单为2024年02月28日15时42分的特惠快车单,该单起讫点为枣庄市市中区***(具体地址平台隐藏)至苏格兰台球时尚会所(中坚1878店),该次行程收取乘车费4.3元。驾驶员王锋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XU823(蓝色)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了当事人王锋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王锋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及支付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王锋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13 | 370402202400055 | 刘恒元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02月28日 20时0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学院对刘恒元驾驶的鲁DDK7069(渐变绿)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刘恒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恒元通过麦田商旅平台预约接单,从向阳花小餐桌拉载乘客2名送到枣庄学院,并通过平台客户端收取了8.33元车费。驾驶员刘恒元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K7069(渐变绿)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了当事人刘恒元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刘恒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刘恒元未提出陈述、申辩。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截图、《行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刘恒元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14 | 370402202400058 | 付海彬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02月28日 19时53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学院对付海彬驾驶的鲁DAU685(蓝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付海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付海彬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接单,从枣庄东站-南广场-南侧-风华商贸对面拉载乘客2名送到枣庄学院-南门,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客户端收取了8.21元车费。驾驶员付海彬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AU685(蓝色)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了当事人付海彬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付海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付海彬未提出陈述、申辩。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及支付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付海彬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15 | 370402202400065 | 郭海峰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02月28日 15时1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学院对郭海峰驾驶的鲁DN7M82(蓝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郭海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郭海峰手机上安装有滴滴花小猪平台客户端。订单记录中涉及枣庄市市中区辖区的最近一笔订单为2024年02月13日14时56分的订单,该单起讫点为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至新昌超级市场,该次行程收取乘车费7.1元。驾驶员郭海峰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N7M82(蓝色)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了当事人郭海峰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郭海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郭海峰未提出陈述、申辩。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及收入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郭海峰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16 | 370402202400059 |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2月27日 22时0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S241(北安东路)对张庆依驾驶的鲁DE7199(黄色)鲁DLE66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挂车鲁DLE66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08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鲁DLE66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220mm,材质为金属与皮革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现场人员张庆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庆依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17 | 370402202400064 | 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2月27日 19时5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市中区北安路盛北客运中心东300米对陈磊驾驶的鲁DD8510(黄色)鲁DMA62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挂车鲁DMA62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10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鲁DMA62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200mm,材质为金属与帆布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现场人员陈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众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陈磊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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