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683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30日
- 标 题: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1月23日-30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1月23日-30日)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1 | 370402202400043 | 吉林省建达贸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1月22日 20时25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市中区西昌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100米对张立伟驾驶的吉AS3818(黄色)吉AR197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商品车,该车挂车吉AR197挂(黄色)原车辆外廓长度为1375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吉AR197挂(黄色)在原有车辆外廓长度上改装加长了6307mm,实际车辆外廓长度达到了20057mm。执法人员侯化龙(15040117009)、洪超(15040117034)向现场人员张立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吉林省建达贸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立伟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23 |
2 | 370402202400042 | 王宗成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4年01月22日 15时16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45省道58KM+300M处对王艳芹驾驶的鲁Q892MJ(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万里、许伟向王艳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铁,从事道路运输,货物高出箱栏板,没有加盖篷布,造成了货物脱落、扬撒。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货物超出货箱栏板20厘米。驾驶员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章情况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23 |
3 | 370402202400044 | 枣庄市远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1月24日 15时3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S240省道孟庄镇峨山口段对任聪聪驾驶的鲁DC6668(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头,该车鲁DC6668(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350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车鲁DC6668(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焊接了高度为600mm,材质为金属的栏板。执法人员侯化龙(15040117009)、洪超(15040117034)向现场人员任聪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枣庄市远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任聪聪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24 |
4 | J370402202400011 | 兰陵县铭通物流有限公司 |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2024年01月24日 11时36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6国道603KM+300M处对肖长伟驾驶的鲁Q961MQ(黄色)鲁DJW20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侯化龙、洪超向肖长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石子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未能提供《从业资格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车主聘用肖长伟从事道路运输有三个月的时间,驾驶员未办理《从业资格证》,当事人对无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无异议。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肖长伟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24 |
5 | 370402202400045 | 枣庄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1月24日 15时4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周村水库路口处对吴敬峰驾驶的鲁DJ8606(黄色)鲁DKX00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挂车鲁DKX00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15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鲁DKX00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320mm,材质为帆布的栏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25 |
6 | 370402202400046 | 甘信凯 | 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 | 2024年01月11日 15时4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齐福社区北和平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处涉路工程,该工程正在破坏村道埋设水泥预制管,埋设水泥预制管长度为4米,直径为1.2米,总计破坏村道约4.52立方米。执法人员郭万里、许伟向该工程负责人甘信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询问得知,该涉路工程并未经审批许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主要证据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当事人甘信凯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25 |
7 | 370402202400047 | 徐祥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01月29日 15时4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6国道603KM+300M处对薛磊驾驶的苏CJF810(黄色)苏C9YT2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炉渣,该车挂车苏C9YT2挂(黄色)原车辆栏板高度(从地面算起)为214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此挂车苏C9YT2挂(黄色)在原有车辆栏板高度上拼接了高度为220mm,材质为金属与皮革混合的栏板。执法人员侯化龙(15040117009)、洪超(15040117034)向现场人员薛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力,驾驶员观看了勘验过程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调查认定徐祥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上述违法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薛磊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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