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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0298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0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01日
  • 标  题: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26日-10月1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26日-10月1日)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备  注【罚款金额(万元)】
1 370402202300310 徐凤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9月26日 09时56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华泰大酒店对徐凤驾驶的鲁DD99911(渐变绿)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侯化龙(15040117009)、洪超(15040117034)向徐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徐凤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接单,从华泰大酒店(青檀北路店)拉载乘客2名准备送往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西门,滴滴出行平台客户端显示全程费用为5.82元。驾驶员徐凤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99911(渐变绿)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徐凤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徐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徐凤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截图、《行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徐凤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26 0.3
2 J370402202300446 枣庄市领骏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3年09月26日 15时3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6国道与枣台路交界处(西王庄)对贾继果驾驶的鲁DK0828(黄色)鲁QD1T2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晓东、马兆伟向贾继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石子从事道路运输,货物高出箱栏板,没有加盖篷布,造成了货物脱落、扬撒。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货物超出货箱栏板20厘米。驾驶员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章情况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27 0.2
3 370402202300311 赵勇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9月28日 14时26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市中区光明路汽车站处对赵勇驾驶的鲁DDL0309(渐变绿)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侯化龙(15040117009)、洪超(15040117034)向赵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赵勇通过滴滴花小猪平台预约接单,准备从市中区汽车站拉载乘客2名送往市中区光明广场,手机客户端显示实时费用为6.05元。进一步调查发现赵勇于2017年注册滴滴花小猪平台,至今共获取约车费用一万余元。赵勇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L0309(渐变绿)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了当事人赵勇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调查认定当事人赵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赵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截图、《行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赵勇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28 0.3
4 370402202300312 周传法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9月30日 06时2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客运中心对周传法驾驶的鲁D6362P(蓝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万里(15040117054)、许伟(15040117049)向周传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周传法通过滴滴平台预约接单,从金海岸A区2号楼西南侧拉载乘客2名送到枣庄客运中心,滴滴平台显示行程费用共23.31元。平台显示乘客通过手机应支付15.15元车费(驾驶员通过滴滴平台客户端收取了18.51元车费)。驾驶员周传法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鲁D6362P(蓝色)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周传法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备注:车内无现金及贵重物品。调查认定当事人周传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周传法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及支付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印件、周传法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30 0.3
5 370402202300313 孙磊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01日 08时4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庄客运中心对孙磊驾驶的鲁DD21935(渐变绿)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晓东(15040117036)、马兆伟(15040117059)向孙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孙磊通过花小猪平台预约接单,从光明园-西门拉载乘客1名送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2691号枣庄客运中心,驾驶员通过花小猪平台客户端收取了5元车费。驾驶员孙磊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鲁DD21935(渐变绿)号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强制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孙磊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备注:车内无现金及贵重物品。调查认定当事人孙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孙磊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主要证据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行程路线及支付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孙磊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3-10-01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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