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57
- 主题分类:工作信息
- 发布机构:公安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3月3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3月31日
- 标 题: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疫情输入、传播链条,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本通告的“流动人口”是指从外省、外市(包括滕州市)进入市中区的非市中区籍人员,下同】服务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履行申报义务。凡是来市中区的流动人口,均需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本通告发布后未办理居住登记或新来市中区的流动人口应当在3日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居住地社区(村)或派出所申报,并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申报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被聘用、租赁房屋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聘用的,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严格落实租赁房屋登记责任。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居住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及流动人口本人等,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居住登记申报途径。流动人口本人申报居住信息可网上办理。申报方式:扫码关注“山东(枣庄)微警务”→用户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进入微警务→居住证业务,申报居住登记,也可到居住地派出所咨询办理。
在此提醒大家,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凡前往户政窗口办理业务群众,请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验码等防控措施。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勿前往户籍窗口办理业务。
附:市中户籍窗口咨询、预约电话:
户籍业务 “码”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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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公安为您提供户政、居住证办理、违章查询及处理、出入境业务预约等服务。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公安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