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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75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0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07日
  • 标  题: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6月7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6月7日)

序号

行政执法

类型

执法时间

行政执法对象

查出问题

处理结果

备注

1

行政检查

2024年5月27日至5月29日

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

1. 164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处的两道风门未悬挂“禁止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标识,不符合《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4.4的规定。                             2. 北区轨道巷绞车房中使用过的棉纱未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查12300综采工作面T1传感器故障闭锁试验,安全监控系统未与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4.10的规定。                         4. 北区一部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处一个四通接线盒接地芯线未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进行连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 北区轨道绞车上车场有两个φ12.5mm钢丝绳套未进行2倍静拉力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6. 164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围岩表面位移测站,垂直测线c-d与巷道中垂线不重合,不符合《煤矿巷道矿山压力显现观测方法》(KA-T 11—2023)6.2.1的规定。

7. 164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6#顶板离层仪距离迎头87m,迎头后缺少1个顶板离层仪,不符合《煤矿巷道矿山压力显现观测方法》(KA-T 11—2023)5.1.1的规定。

8. 123采区第一部主运带式输送机液压抱闸制动装置制动轮与闸瓦间隙大于1.5mm(实际8mm),制动时,闸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低于90%,不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MT/T1097-2008)4.1.2.5的规定。                           9. 16408综采工作面由缓采区转换为可采区,在16煤防治水“三区”管理图中未标注水害类型,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2〕85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10. 12300综采工作面内封闭不良钻孔(29-61)回采前进行了物探、钻探,封闭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备注内容未及时更新,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11. 12300运输巷隔爆水棚说明牌缺少防控目标、安装形式、检查情况等内容,不符合《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 43066-2023)9.3的规定。                   12. 12300综采工作面现场有113个支架,共安设3台摄像仪,未做到每50架安设1台摄像仪,不符合《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场所安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矿安鲁〔2023〕58号)二、(一)的要求。           13. 现场对12300综采工作面材料道1#巷道表面位移测站进行实际测量,中心至两帮距离为1235mm、1905mm,牌板记录数据为1240mm、1890mm,不符合《煤矿巷道矿山压力显现观测方法》(KA-T 11—2023)6.2.3的规定。                    14. 《12309材料道修复期间安全技术措施》中未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5. 在通风系统图中,矿井总回、采区回风等地点风量未按月补充修改,12300综采工作面、12309材料道修复掘进工作面等地点未标注测风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6.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标注不明确,164采区井巷中无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7. 副井为单绳缠绕式提升机,缺少区队每周对提升系统全面巡查一次的记录,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副立井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鲁〔2024〕25号)三、(十一)的要求。                 18. 未建立副井提升系统检修矿领导或区队跟班制度,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关于印发<煤矿提升运输关键环节安全管控重点>的通知》(矿安鲁〔2023〕99号)一、(二)的要求。                   19. 矿井顶板管理专业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人为矿总工程师,不是分管负责人组织,不符合《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 规范》(NB/T 11123-2023)4.4的规定。     20. 未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责任,制作部门风险管控清单、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个人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符合《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 规范》(NB/T 11123-2023)5.6.3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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