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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0168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4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4月13日
  • 标  题: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4月13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4月13日)

序号

执法决定

日期

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2023年4月13日

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

1.采煤一区副区长赵联华2021年9月15日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未参加2021年、2022年“七新”知识安全培训,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2.瓦斯检查工狄经坤、王继斌特种作业证件过期,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未更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3.2022年5月30日-6月7日、12月6日-14日两期新职工培训一期一档培训课时仅规定培训时间段,没有明确培训课时,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4.16407运输巷道多处轻度片帮、局部形成网兜,帮部个别锚杆支护失效,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5.16407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未安设过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6.16407综采工作面煤机检修,检修地点未采取护帮护顶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7.16407运输皮带机机头里侧防护栏未悬挂警示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8.12300综采工作面31#液压支架接顶不实,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9.164采区变电所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高压危险”警示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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