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704
- 主题分类: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0日
- 标 题:关子转发《枣庄市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子转发《枣庄市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子转发《枣庄市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股室、人防事务中心:
现将《枣庄市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中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 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 款。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免予罚款处罚。 | ||||
一般处罚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不含),经查实后能配合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2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 ||||
较重处罚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至3000平方米(不含),影响人防工程合理布局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含)的罚款。 | ||||
严重处罚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不含),影响人防工程使用功能和合理布局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50000元至75000元(含)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处罚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严重影响小区人员掩蔽和人防工程合理布局,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75000元至100000元(含)的罚款。 | ||||
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不予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内,时间不超过5天(含),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时间超过5天(不含)但不超过30天(含),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退还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一般处罚 |
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不含)但不超过100平方米(含)以内,时间超过30天(不含)但不超过60天(含)或侵占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不含)而小于300平方米(含),时间不超过30天(含),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2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不含)但不超过300平方米(含),时间超过30天(不含)但不超过60天(含)或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不含)但不超过500平方米(含),时间不超过30天(含),未对人防工程造成结构、设施损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至3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时间超过30天(不含)但不超过60天(含)或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上,时间不超过30天(含),对人防工程结构、设施造成损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4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 处罚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上,侵占人防工程口部或风孔、竖井等关键部位,影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或者侵占人防指挥工程、疏散干道等重要场所,造成不良后果,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3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工程个别次要构件或局部不合格,经返修后达到防护标准及质量标准的或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等级不合格,经整修后能达到合格标准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处罚 |
工程施工中没有做好预留预埋,经重新施工后基本符合要求或工程局部质量不合格,经二次设计、施工后能够满足防护要求,但改变了工程内部结构、尺寸、面积等指标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重新施工后,致使人防工程达不到设计防护面积,但不影响平战转换和使用功能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至25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重新施工后,致使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降低一个级别或达不到设计防护面积,工程竣工后难以平战转换或虽具有防护功能,但内部通风、给排水、强弱电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至375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至3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 处罚 |
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人防工程,不具备防护功能;口部、风井等部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改造价值或经改造后仍不能满足防护要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难以评估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处罚 |
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擅自对人防工程进行了局部改造,但未对工程使用造成损害,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处罚 |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局部结构,未影响工程防护使用功能,经查实后拒不配合恢复工程原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擅自拆除防护设备,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部分功能损坏,除险加固可以恢复其防护使用功能,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至25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擅自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造成人防工程防护功能非永久性损害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一定损失,经查实后拒不配合除险加固、恢复其防护使用功能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至375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至3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处罚 |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结构或拆除、损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造成人防工程严重损害,影响其防护功能或擅自拆除、损毁孔(口)部工程,经查实后拒不修复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5 |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从轻处罚 |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3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一般处罚 |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2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至3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4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处罚 |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600平方米(含)以上,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6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不予处罚 |
初次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危害后果轻微,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两次及以上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一般处罚 |
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正常使用,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妨碍了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至25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向人防工程内或向人防工程的排风竖井或其孔口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致使部分防护设备、管道设施产生腐蚀变形等造成损失,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至375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至3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 处罚 |
向人防工程内或向人防工程的排风竖井或其孔口内倾倒大量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对防护设备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腐蚀、侵蚀、变形等损害,影响其防护使用功能,或造成部分设备设施报废,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造成损失,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7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从轻处罚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5次(含)以下、30秒(含)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一般处罚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5次(不含)以上10次(含)以下、30秒(不含)以上60秒(含)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万平方米(不含)以上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2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0次(不含)以上15次(含)以下、60秒(不含)以上90秒(含)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上5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至3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5次(不含)不以上20次(含)以下、90秒(不含)以上120秒(含)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50万平方米(不含)以上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4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处罚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20次(不含)以上、120秒(不含)以上或影响范围涉及100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8 |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从轻处罚 |
由于事先没有充分了解现场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损坏,造成一定损失,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经查实及时改正。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一般处罚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经了解属于初犯,造成人防通信一定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2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人防通信或警报试鸣发放造成一定影响,产生了一定后果,情节较重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至3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严重影响人防正常通信或警报发放,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4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4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处罚 |
多次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严重损害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至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9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从轻处罚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处罚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不含)以上15日(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15日(不含)以上30日(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至25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30日(不含)以上60日(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至375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至3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处罚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60日(不含)以上或影响人防警报试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10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初始阶段,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一般,查实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开工阶段,工程建设受到影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并处10000元至25000元(含)的罚款。 | ||||
较重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施工或竣工阶段,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防护功能,情节严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5000元至35000元(含)的罚款。 | ||||
严重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或已经竣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正常建设和使用,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补建相同面积的人防工程),对单位并处35000元至50000元(含)的罚款。 | ||||
11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轻微,查实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
一般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工程处于初始阶段,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一般,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0元(含)至20000元(含)的罚款。 | ||||
较重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工程处于开工阶段,工程建设受到影响,情节较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含)的罚款。 | ||||
严重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工程处于施工或竣工阶段,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防护功能,情节严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40000(含)的罚款。 | ||||
特别严重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或已经竣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建设和使用,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补建相同面积的人防工程),对单位并处40000至50000元(含)的罚款。 | ||||
12 |
对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处罚 |
人防工程没有受到损坏,防护功能和使用效能未受影响,经查实后能主动恢复原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处罚 |
人防工程使用功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造成国家财产少量损失,危害程度较小,经查实后能及时修复消除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人防工程局部受到一定程度损坏,局部防护功能和使用效能受到部分影响,危害程度一般,经查实后拒不改正修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至25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人防工程受到一定程度损坏,防护功能和使用效能受到一定影响,造成国家财产一定损失,危害程度较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修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至375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至3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处罚 |
人防工程受到较大损失,防护功能和使用效能受到较大影响,造成国家财产一定损失,危害程度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13 |
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 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处罚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未影响工程使用,情节轻微,经查实后主动恢复原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处罚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影响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情节一般,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较重处罚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对人防工程使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较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250元至25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2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严重处罚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造成影响,情节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至375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至35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 ||||
特别严重处罚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对人防工程使用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50元至5000元(含)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0元50000元(含)的罚款;并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