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83
- 主题分类: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发布机构:区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8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8月18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2023年8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2023年8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枣庄市市中区2023年8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停车服务收费 | 市中区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时段为07:30—21:00。 小型机动车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首小时内3元/辆,超过首小时每半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中型、大型机动车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首小时内6元/辆,超过首小时每半小时加收2元/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新能源小型汽车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首小时内1元/辆,超过首小时每半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新能源中型、大型汽车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首小时内2元/辆,超过首小时每半小时加收2元/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
市中发改价格〔2019〕2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 | |
2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浮动幅度:上浮20%下浮不限) (单位:元/平方米·月) 一星级:不带电梯0.25、带电梯0.60 二星级:不带电梯0.45、带电梯0.85 三星级:不带电梯0.70、带电梯1.10 四星级:不带电梯0.90、带电梯1.30 五星级:不带电梯1.20、带电梯1.70 停车服务费:20元/月·车位(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车位场地使用费:80元/月·车位(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临时停放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免费):1元/小时·车位(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车位租赁费(露天停车):80 元/月·车位(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车位租赁费(室内停车):200元/月·车位(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市中发改价格〔2021〕7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区物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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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一、城市居民(含辖区内的临时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1、凡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按每月每户5.00元,由居民缴纳。 2、由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并仅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按每月每户3.00元,由物业公司缴纳并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二、城市建成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每月每人征收4.00元,由单位负责缴纳。 三、城市建成区内有关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本条内各项不得重复收取)。 1、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50%每天每床1.00元,由经营者缴纳。 2、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30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20元;3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05元,由经营者缴纳。 3、沿街经营性门市,一楼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征收,由经营者缴纳。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市场标准征收。 4、集贸市场内的非沿街经营性门市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征收,由经营者缴纳。 5、对已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门市,不得再向经营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6、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由经营者缴纳。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由业主或经营者缴纳。 四、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00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0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20.0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00元。 五、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城区标准减半征收。 |
市中发改价格〔2023〕5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区环卫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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