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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48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2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29日
  • 标  题: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第3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第3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执法决定

日期

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2023年6月27日

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

1.123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巷道表面位移监测点,顶、底板及两帮测点未牢固安设,不能准确测量巷道顶、底板相对移近量,不符合《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6.5.1.2规定;2.123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两帮局部岩石脱落形成网兜,落矸未及时清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3.123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道防尘喷雾个别喷嘴堵塞,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3.1规定;4.12300综采工作面第38#、93#、106#支架间喷雾在喷雾安装槽内喷头角度与正常使用角度旋转了90°,起不到防尘作用,采煤机外喷雾雾化效果差,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3.4规定;5.12300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安设的2道自动净化水幕自动装置不起作用,不能实现自动喷雾,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9.2规定;6.《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监测监控报警信息日报表》自5月19日至25日未报送矿长审阅,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9.2.1和9.3.2规定;7.永磁二部胶带输送机机尾转动部位未安设警示标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8.164采区避难硐室1#密闭门受压变形,关闭不严;压缩气幕及压气喷淋装置损坏,不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规定;9.16407综采工作面68#液压支架未接实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10.16407综采工作面现场测试采煤机内喷雾堵塞未喷雾、外喷雾雾化效果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11.16407综采工作面68#、69#相邻液压支架错茬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不符合《16407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关于“支架间错岔距离,小于侧护板高度的2/3”规定;12.16407综采工作面47#液压支架端面距(580mm)大于500mm,不符合《16407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关于“液压支架端面距不大于500mm”规定;13.16407综采工作面运输巷转载机机尾处有一架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12Mpa,不符合《16407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关于“液压支架初撑力≥24”规定;14.16407综采工作面材料巷关门柱挡风帘处未设置“严禁入内”警示牌板,不符合《16407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关于“支设关门柱应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规定;15.164变电所通道106#低压馈电开关接线室内芯线有油泥,不整齐,接地线压接有毛刺,不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1.3规定;16.-320轨道大巷电机车蓄电池箱上盖缺少固定螺丝,不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运输设备6.8.6规定;17.164轨道斜巷无极绳绞车道有2处托绳轮轴承损坏不转,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18.主井绞车房电动机处缺少危险警示牌,副井绞车房副井下井口视频显示不清晰,不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1.8.1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9.《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1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1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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