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20
- 主题分类: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14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枣庄市市中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停车服务收费 | 市中区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时段为07:30—21:00。 小型机动车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首小时内3元/辆,超过首小时每半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中型、大型机动车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首小时内6元/辆,超过首小时每半小时加收2元/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新能源小型汽车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首小时内1元/辆,超过首小时每半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新能源中型、大型汽车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首小时内2元/辆,超过首小时每半小时加收2元/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枣庄市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进入医院院内的机动车辆,1.5小时(含)内免费(不累计);超过1.5小时开始收费,上午7:00时至13:00时(含)时段停放的,按每小时2元收取,其他时间按每小时1元收取。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每24小时(从入院实际时间起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 |
市中发改价格〔2019〕2号 市中发改价格〔2021〕3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 | |
2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浮动幅度:上浮20%下浮不限) (单位:元/平方米·月) 一星级:不带电梯0.25、带电梯0.60 二星级:不带电梯0.45、带电梯0.85 三星级:不带电梯0.70、带电梯1.10 四星级:不带电梯0.90、带电梯1.30 五星级:不带电梯1.20、带电梯1.70 停车服务费:20元/月·车位 车位场地使用费:80元/月·车位 临时停放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免费):1元/小时·车位 车位租赁费(露天停车):80 元/月·车位 车位租赁费(室内停车):200元/月·车位 |
市中发改价格〔2021〕7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区物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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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一、城市居民(含辖区内的临时住户),每户每月征收5.00元。 1、凡由环卫部门负责的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按每月每户5元缴纳。 2、单位自管并仅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按每月每户3元缴纳。 3、由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并仅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按每月每户3元由物业公司缴纳并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二、城市建成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每人每月征收4.00元,由单位负责交纳。 三、城区建成区内有关行业垃圾处理费(本条内各项不得重复收取): 1、城区建成区内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50%每天每床1.00元,由经营者交纳。 2、城区建成区内的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30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20元;3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05元,由经营者交纳。 3、沿街经营性门市一楼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征收由经营者交纳,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大型商场、服务业、娱乐业市场标准征收。 4、城区建成区集贸市场内的非沿街经营性门市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征收由经营者交纳。 5、对已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门市,不得再向经营者收取垃圾处理费。 6、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由经营户交纳。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由业主或经营者交纳。 四、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00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0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20.0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00元。 |
市中价费字〔2017〕8号 |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区环卫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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