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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755
  • 主题分类: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2日
  • 标  题:市中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轻微 擅自设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处五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设立,违法所得高于五万元,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设立,违法所得高于五万元,且未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小额贷款公司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报送信息或作出说明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报送相关信息或作出说明,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积极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小额贷款公司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小额贷款公司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未造成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一定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配合监督检查,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能够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7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的;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轻微 有前述情形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9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轻微 变更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备案,但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且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10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轻微 有受托投资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其中受托投资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受托投资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受托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受托投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有受托投资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1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的;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三)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四)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轻微 有前述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2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轻微 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未按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业务开展情况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报告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且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3 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轻微 有前述情形之一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有前述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4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违法情节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遵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一般 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 融资担保公司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报送信息或作出说明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违法情节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遵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一般 未报送相关信息或作出说明,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积极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 融资担保公司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违法情节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遵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一般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未造成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违法情节如适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遵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一般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一定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8 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的;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的;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的;典当行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当行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的;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的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轻微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属于初犯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一般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2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严重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9 典当当金利率不按典当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的 1.《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十)合理确定息费。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 轻微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属于初犯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一般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2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严重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0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典当行有对外投资行为的;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轻微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属于初犯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一般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2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严重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1 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限制流通物品或者处理绝当物品: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收当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但未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的;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轻微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属于初犯的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一般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2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两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严重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2 典当行的资产未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或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轻微 有前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属于初犯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一般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2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严重 有前述情形之一,同一行为累犯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项违法行为应按照本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3 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轻微 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处五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违法所得高于五万元,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违法所得高于五万元,且未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4 民间融资机构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 民间融资机构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报送信息或作出说明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报送相关信息或作出说明,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积极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 民间融资机构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7 民间融资机构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未造成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一定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8 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轻微 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处五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违法所得高于五万元,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违法所得高于五万元,且未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9 交易场所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0 交易场所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报送信息或作出说明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报送相关信息或作出说明,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积极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1 交易场所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2 交易场所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未造成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一定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3 区域性股权市场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报送信息或作出说明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报送相关信息或作出说明,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积极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5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6 区域性股权市场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未造成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一定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7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第四项情形,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轻微 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处五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违法所得高于五万元,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违法所得高于五万元,且未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8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9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报送信息或作出说明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报送相关信息或作出说明,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积极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未造成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一定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2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3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报送信息或作出说明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报送相关信息或作出说明,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积极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4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金融风险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金融风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5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未造成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一定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 如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视为逾期不改正;整改期限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视为拒绝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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