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35
- 主题分类:执法主体、岗位及人员
- 发布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16日
- 标 题:市中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一、执法主体
市中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点:市中区光明中路68号
联系电话:0632-8023196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审批和监管;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结案。
行政强制:申请-批准-执行-归档。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上报。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1.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
2.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通知检查对象。
3.对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取证据资料。
4.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未发现违规问题,通过检查;发现违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
5.将案卷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市中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632-8023196
信函投诉:市中区光明中路68号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