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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2-13176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08-16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市中政发〔2019〕27号 有效性 有效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市中政发〔2019〕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1.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根据省、市安排部署,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78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2.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牵头负责)。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时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区发改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宽就业渠道。全面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抓好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化解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区发改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扶持壮大民营经济,实施小微企业培育工程,扩大就业主渠道,稳住就业基本盘(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大力培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政策引领,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4.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程序,提供“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5.提升创业载体建设水平。鼓励区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鼓励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争创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全要素集聚。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区科技局牵头负责)。

6.完善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7.大力扶持重点群体创业。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鼓励外出农民工返乡、扩大乡创规模,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提升乡创质量(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和创新项目推介展示活动,大力宣传创业创新典型,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三、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8.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9.加强失业人员培训。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保障措施,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10.落实失业人员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和青年人才“圆梦计划”,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全链条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 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2.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实施青年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

13.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动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农民工留在当地、稳定就业。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工作落实

14.抓好责任落实。建立由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和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服务。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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