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2/2026-003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字〔2026〕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市中政办字〔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编号)公布如下:
区政府 001
区政府办公室 002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市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市中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中区能源局、市中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03
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006
市中区科学技术局(市中区外国专家局) 007
市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04
市中区公安分局 038
市中区民政局 009
市中区司法局 010
市中区财政局 011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12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市中区林业和绿化局) 039
市中区生态环境分局 023
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14
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015
市中区城乡水务局 040
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市中区乡村振兴局) 016
市中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041
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市中区广播电视局、市中区文物局) 018
市中区卫生健康局(市中区中医药管理局、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019
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43
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市中区地震局) 025
市中区审计局 022
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044
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045
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区知识产权局) 042
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中区城市管理局) 026
市中区统计局 024
市中区医疗保障局 046
市中区信访局 048
枣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9
市中区档案局 005
市中区国家保密局 008
市中区密码管理局 047
市中区公务员局 013
市中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051
市中区新闻出版局 052
市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017
市中区税务局 020
市中区残疾人联合会 021
市中区烟草专卖局 050
齐村镇人民政府 027
孟庄镇人民政府 028
税郭镇人民政府 029
西王庄镇人民政府 030
永安镇人民政府 031
光明路街道办事处 032
矿区街道办事处 037
龙山路街道办事处 033
中心街街道办事处 034
文化路街道办事处 035
垎塔埠街道办事处 036
一、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区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镇、街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均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市中政办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市中政办字〔2026〕1号关于公布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市中政办字〔2026〕1号关于公布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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