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2/2023-00009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22〕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中区“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6 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打造“无证明城市”,实现“无证明办事”,是指通过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即可申办政务服务事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本规则。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区外机构或组织出具、且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由区级初审上报市级以上或市级委托下放且审核环节在市级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则。
实现“无证明办事”的事项,申请人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办事单位不得拒绝,并做好台账记录,留存备查。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无证明办事”,包括政务服务单位(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服务单位(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卫生等组织),以下统称办事单位。
第四条 成立市中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指导、督导全区“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务服务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编制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无证明办事”清单,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无证明办事”清单,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实施。“无证明办事”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布,接受办事群众监督。
证明材料调整遵循便民、高效、最优、公开原则,依法进行减少、变更、增加,办事单位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工作专班研究后按程序公布;其中涉及证明材料增加的,办事单位自行确定免提交证明材料核验方式,原则上不得索取。
第六条 办事单位要按照“无证明办事”要求,强化信息化技术应用,配备人脸识别、扫码枪等设备,引导申请人使用“爱山东”APP 或“爱山东·枣庄”APP,实现“无证明办事”。依托枣庄市电子证照库建设“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为办事单位之间开具、调取、核验电子证明等提供平台支持。相关部门建设的证照、证明数据库,按照应接尽接要求,接入“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
第七条 办事单位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核实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数据共享。通过部门业务系统与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接,推进政务数据“应享尽享”,实现数据共享和证明核验“秒批秒办”。办事人员也可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或直接查询国家和省、市开放的相关数据库,实现证明核验并留存备案。
告知承诺。对国家和省、市、区要求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以及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应当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部门核验。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等方式进行核验,对可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明,证明出具单位即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需要一定时限办理的证明,证明出具单位在证明核验规定时限内制作并向需求单位提供。
第八条 各部门自建系统应主动对接枣庄市“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实现申请人网上办事免提交证明。办事单位使用省级以上自建系统办理业务的,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获取相关证明,实现申请人网上办事免提交证明。
第九条 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出具电子证明,应当加盖市中区证照数据共享查询核验专用章(适用于数据共享证明材料)或电子证明核实信息专用章(适用于单位核验证明材料),并由系统自动备注电子证明提取单位名称、制作单位名称、提取时间等。
市中区证照数据共享查询核验专用章、核实信息专用章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按相关规定在电子签章平台制作和管理,仅用于“无证明办事”工作,办事单位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十条 证明需求单位通过部门核验方式取得相关证明的,应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向证明出具单位发起核验申请。办事单位明确1 名督办员负责“无证明办事”工作对接,配备1 名以上代办员负责“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使用和其他具体应用。
证明出具单位收到核验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开具证明,通过“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发送至证明需求单位。有数据库依托的相关证明材料,尚未实现对接的,证明出具单位原则上接到申请后立即核验,并在30分钟内发送至证明需求单位。办理事项为即办件的,证明出具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立即核验,并在30分钟内完成证明发送;办理事项为承诺件的,证明出具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核验和证明发送,最晚不得超出该办理事项承诺时限。核验时间不纳入事项办理考核计时。对不属本单位职责无法开具的证明,证明出具单位在30分钟内退回证明需求单位,并提出退回理由和转办建议。代办员在超时未办理时,督办员要在半小时之内督办完成反馈。
第十一条 通过相关系统获取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等,与纸质证照、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明出具单位对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事单位通过“无证明办事”措施获取的相关信息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并由证明出具单位核实,以证明出具单位出具的材料为准;申请人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办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工作规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市中区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市中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执行。
第十三条 办事单位根据“无证明城市”改革推进情况,及时调整政务服务网综合受理系统和其他审批系统的办理流程,并更新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要素信息和纸质办事指南,确保信息准确、更新及时。
第十四条 办事单位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无证明城市”相关工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认真总结宣传相关经验做法,不断提高政策公众知晓度。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要履行“无证明办事”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快推进证明、证照相关材料电子化,规范办事流程,加强工作培训,做好系统应用、信息保密、电子印章管理和投诉受理处理等,确保“无证明办事”衔接顺畅、高效运转。
第十六条 在“无证明办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一)应参加改革而未参加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创设证明的;
(三)有工作职责但拒不参与编制“无证明办事”清单或事项及证明有遗漏的;
(四)未按要求调整“无证明办事”清单的;
(五)拒不协助核实、发送电子证明的;
(六)已公布实施的“无证明办事”事项,办理过程中仍索要证明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的;
(八)提供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内容失实的;
(九)将获取的电子印章和电子证明挪作其他用途的;
(十)其他违反“无证明城市”建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补偿或赔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单位和人员免于追责:
(一)符合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义务性内容;
(三)依法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依法依规获取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的内容失实,导致办理结果出现差错,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信函、邮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作专班要加强对“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相关情况纳入全区政务服务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PDF版:
bf10_关于印发市中区无证明办事工作的通知.pdf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