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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2-1661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2-10-19 发布日期 2022-10-19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市中政办发〔2022〕13号 有效性 有效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专业公司、企业:

《市中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枣庄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其中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战略合作协议、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合同属性的法律文件。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区政府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磋商、起草、履行、跟踪等工作。以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街)、区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指定其内设机构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四条  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转让、承包、托管、出借、担保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五)科研、咨询、会展等委托服务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府间交流合作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五条  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 审慎的原则。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 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磋商和起草

第六条  合同拟约定事项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区政府名义订立政府合同。但应当事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

合同拟约定事项属于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街)、区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当由其自行签订。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

所涉项目无合同示范文本,基本条款、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

参与磋商、起草、谈判的相关人员禁止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合同文本,承办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合同承办单位做好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救济途径、约定管辖条款;

(七)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约定保密条款,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约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涉外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般不得约定由境外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法律、法规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二)约定内容超越职权或者授权范围;

(三)违反规定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提供担保;

(四)承诺合同相对方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约定。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以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街)、区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部门、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审查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文本报送区政府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一)核实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身份和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情况。

(二)评估论证。对政府合同内容约定事项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敏感事项的,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三)征求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按《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完成会签。

(四)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审查工作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合同拟定程序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承办单位办公会议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呈报区分管领导审签后,转交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合同送审文本;

(三)合同的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订立依据、主要内容);

(四)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五)征求意见、部门会签、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审查工作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七)承办单位集体研究的材料;

(八)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重新报送,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合同承办单位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或者重新报送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其材料退回。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

(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公平;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合同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审查部门(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审查部门(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合同内容涉及保密事项,不宜聘请法律顾问等介入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部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对合同送审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确需变更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签署和用印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送审稿、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按程序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研究。

第二十六条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提报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签署并用印。

以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街)、区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送审稿,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按程序报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签署并用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调度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三)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五)合同相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以区政府的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已签署的合同正式文本以及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以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街)、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签约单位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合法性审查、风险防范等管理情况,按照工作实际,纳入本区法治建设监测评价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擅自订立、变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三)与他人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未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合同资料的;

(六)擅自放弃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部门、单位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文字版:

bf13_关于印发市中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bf13_关于印发市中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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