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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2-13246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成文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6-16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市中政办发〔2021〕8号 有效性 有效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补充方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21〕8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补充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6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补充方案


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市中区孟庄镇里筲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永安镇崔庄村、付山后村、于山前村、马场村共4个机井取水口周边30米范围为保护区。

齐村镇尖山子村机井取水口周边30米范围为保护区。

孟庄镇冯庄村、上老山口村、下老山口村、马山后村、黄山涧村、下杜庄共6个机井取水口周边30米范围为保护区。

三、保护措施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垃圾、粪便、油类、易溶、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四)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物;

(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七)禁止建设饭店、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等设施;

(八)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九)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十)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由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纠正。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优化配置、科学调度城乡水资源,保障农村供水水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止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遭受污染,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在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粪便、垃圾处理场站;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属地做好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发展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涵养林地植被保护管理;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监管、旅服等管理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等,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有关镇和村(居)应当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文件文字版:

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补充方案.docx

文件PDF版:

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补充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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