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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2-163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3-01
发文机关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失效

SZDR-2019-0010003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营造市容整洁、道路通畅、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对城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区建成区内主次干道、商业步行街、背街小巷及医院、学校、农贸市场周边等区域。

二、整治内容:

1、临街商铺应当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所有待售商品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倚门经商、占道经营;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遮阳伞棚。凡违反规定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2、从事烧烤、大排档的业户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对无营业执照在公共场所及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烧烤、大排档的一律取缔。凡店外摆放烧烤、大排档炉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取缔各类未经审批的门头牌匾、灯箱、广告牌,拆除无设置手续的立柱广告、灯杆广告、路名牌等公共设施广告。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桥梁、公园广场、城市绿地区域停放,违反规定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城区范围内的修车店、洗车店,不得占道作业,不得违规占道临时停车。凡违反规定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过程中,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执法文书规定的相关义务,给予两次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文件文字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docx

文件PDF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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