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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2-163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2-22
发文机关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市中政发〔2019〕9 号 有效性 失效

SZDR-2019-0010002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中政发〔201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现将《市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 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6〕54 号)、《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枣政办字〔2016〕63号)、《枣庄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枣价费发〔2017〕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不含住宅小区)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包括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立体机械式设备等,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配套停车设施;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公立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定价停车设施。以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7号令)和《枣庄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院馆(场)等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可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鼓励其向社会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以青檀路、君山路、建设路、光明路所闭合的区域。

中心区(二级):以西昌路、胜利路、北马路、建设路、人民路所闭合的除核心区域以外的区域。

其他区域(三级):上述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七条 为便于收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载客(货)量等指标,将机动车划分为蓝牌照(含黑色)和黄牌照两种收费类型。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道路停车白天时段为07:00至18:00,晚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07:00;非道路停车白天时段为0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08:00)。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计时、计次或包月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

1、道路计时收费停车场(点),车辆停放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放当日连续停放服务收费应设置最高标准。非道路计时收费停车场(点),车辆停放白天时段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夜间停放以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

2、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晚间时段停放时间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晚间时段不计费;超过3小时的,按白天时段和晚间时段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且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和晚间两个时段累计收费。

(三)包月收费。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住宅小区包月收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九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车、应急(工程)抢险车、环卫保洁车、园林绿化车、殡葬服务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

(三)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需在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停放的车辆;

(四)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机动车(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五)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六)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持有效证件);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条件的要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公共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第十条 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申报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及未封闭式住宅小区道路(道路产权属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设置停车泊位的,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利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的,须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

(二)有权部门核发的注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三)停车场(点)平面简图;

(四)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须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收费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服务收费备案。

第十一条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停放服务收费要按照《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人员证。

收费人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注销或新增手续,收费人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制度。

第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拒付停放服务费并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632-12358。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的;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合法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市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关于印发市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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