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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2-1634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7-28 发布日期 2018-07-28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市中政办发〔2018〕14号 有效性 失效

SZDR-2018-0020002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枣庄市市中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市中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作,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枣庄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设立和运作。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代表区政府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授权山东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业务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由区财政部门或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区政府在以下领域优先设立投资基金:  

(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聚焦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业、水处理剂绿色化工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项目。  

(二)创业创新项目。突出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支持各类创新型企业发展、市级重点人才双创项目,突出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  

(三)对外开放项目。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商引智、产融结合、并购重组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八条 基金类型以产业类基金为主,优先布局科技创新领域。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直接出资设立母基金、子基金,也可直接投资项目企业。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母(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基金设立的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突出专业化、区域化、行业化的特点,遵循整体设计、分期募集、上下联动、滚动发展的思路,着力支持全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创业创新项目和对外开放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机构。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领域专家为成员。其他副区长及区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  

(四)研究制定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五)审议批准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  

(六)核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审查公司经营层高管人选;  

(七)审议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  

(八)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九)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决策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四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运作提供专业咨询。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将重点关注能够为市中区发展带来预期收益的优质项目,包括市中区本地项目、市中区企业的外地关联公司以及为支持市中区企业发展而进行的跨地域技术引进和兼并重组。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式:  

(一)与骨干企业、社会出资人联合设立子基金;  

(二)针对项目公司直接投资。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发改委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基金管理公司为招标选聘的具备基金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母(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结余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政府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母(子)基金的亏损由出资人共同承担,政府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政府投资基金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内未按规定缴足首期出资的;  

(三)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的;  

(四)政府投资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半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五)子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六)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八)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基金的。  

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国有投资主体应当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的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及时缴付至指定基金账户,可用于滚动投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投资绩效单独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上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和区政府。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按协议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失信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义务,导致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团队,纳入政府投资基金失信清单,限制其今后进入政府投资基金领域。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8日。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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