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2/2022-16341 | 主题分类 | 矿产 |
成文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日期 | 2017-05-15 |
发文机关 | 市中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SZDR-2022-0010004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开采行为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均属偷挖盗采。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区境内所有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继续从事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矿产品。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因盗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林地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盗采矿产资源及收购非法矿产品、违法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提供土地、电力、技术、地质资料、机械设备、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规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收购非法矿产品、违法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凡参与、包庇、纵容或为盗采者提供信息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偷挖盗采矿产资源及收购非法矿产品、违法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632—3086019、3086001)。对举报线索,经核实属实后,给予1000元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文件PDF版:
市中政字【2022】14号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等文件的通知.pdf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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