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2/2022-1315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8-02-13 | 发布日期 | 2018-02-13 |
发文机关 | 市中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失效 |
SZDR-2018-0010001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8、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2日。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文件文字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docx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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