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 2737-2016),古树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数目;名木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分为一、二、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依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16号令),古树名木实行分级认定、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设区的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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