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擅改建临街门窗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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