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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