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要点
一、奖励标准
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或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其年度实现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扣除一次性奖励资金后,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新增财力的50%给予迁入奖励。
对年缴入地方财政税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1000万(含)至3000万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对建筑业新升规企业,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揽市外、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年度实得收入增加部分的50%予以奖补。
对新获得“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不累计奖励。对新获得“泰山杯”等奖项的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奖项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累计奖励。
对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
申报条件
二、奖励条件
首次获得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发放资质证书为准;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新核定、发放、变更资质证书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变更为准。
财政贡献和新增财力(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分别由注册地税务、财政部门核准,计取期限分别为:2022年1-12月、2023年1-12月、2024年1-12月。首次奖励需扣除奖励标准中第1、2条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地方财政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由注册地税务部门核准,计取期限分别为:2022年1-12月、2023年1-12月、2024年1-12月。该项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
应为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纳入统计局建筑业企业一套表统计范围的企业,由注册地统计部门核准。
承揽市外、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由注册地税务部门核准,计取期限分别为:2022年1-12月、2023年1-12月、2024年1-12月。增加部分以上一年企业注册地税款为基数计算。
奖项以相关部门、机构发文或发证为准,不累计奖励。
以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内容为准,多个建筑业企业共同参与制定或修改的,分别给予奖励。
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发改部门核准,依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核准,项目支持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四、其他要求
1.受到奖励标准中第1、2、3、5项奖励的企业,3年内不得低于申报奖励资金应符合的资质和纳统条件。
2.受到奖励标准中第1、2、3项奖励的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外迁。
3.同一奖励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4.获取奖励资金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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