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原则上按年缴费,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自缴费当日起设置30天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及之前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参保单位职工(含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待遇;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待遇享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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