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枣医保发〔2020〕74号),调整了我市大病保险医保支付政策。一、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支付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40万元,药品的限制使用范围按原政策执行。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单独列支,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至40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三、参保职工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职工大额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一个医疗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7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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