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的规定,将《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规定从2022年4月25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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