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经核准可在县(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准区域内提供信息对接中介服务,资金供需双方应当为该区域内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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