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若能提供与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产妇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上述材料到本机构申请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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