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问答平台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中区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政策有哪些?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8-22 09:41

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申报条件

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一、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薛城区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3)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1)退役军人在薛城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4)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三、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1)退役军人在薛城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企业注册登记3年以上;(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4)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