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申报条件
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需提交材料:
(1) 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 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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