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的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政策、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区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六)指导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
(七)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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