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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