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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有哪些程序?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5-11 08:51

1.申请:由设立人或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市司法局(审批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批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预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批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4.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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