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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