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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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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