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我市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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