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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5-21 08:29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①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②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③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④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⑤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⑥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⑦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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