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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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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办理低保?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5-21 08:28
(1)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
(3)市外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中,父亲死亡、母亲改嫁,事实上由祖父母或其他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仍在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生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另,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不考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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