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若同时申请二类客运班线和省际包车经营许可,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即满足车辆数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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