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负责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市级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强制。县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强制。
依据:【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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