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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1-29 10:10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原备案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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