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投资主体不同,《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规定了项目法人组建的三种情形,一是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二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三是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还有一种情况,政府投资的项目跨多个行政区域建的,可分两种方式组建项目法人,一是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二是按职责、区域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别组建项目法人的,本办法强调了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协调工作,明确各项目法人所负责项目的投资概算和建设任务,确保不超过批复的项目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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